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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聯合發文 明星不得為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進行廣告代言
2022-11-02 1106
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明星不得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從事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指導意見》指出,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規則,加強廣告導向監管,強化明星自我約束,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明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不得為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為無證經營的市場主體或者其他應取得審批資質但未經審批的企業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煙草及煙草制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不得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詆毀;不得對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不得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松貸,引發消費者誤解。
《指導意見》要求,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規范企業廣告代言活動。嚴格遵守禁止性規定,從事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從事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專業人士從事廣告代言活動。
《指導意見》強調,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廣告發布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廣告發布單位加強廣告審查和內容管理,堅決遏制違法失德明星廣告代言行為。此外,《指導意見》還要求精準執法、嚴格監管、強化組織領導等。